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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悔婚后男方索还彩礼

日期:2021-02-24 13:44:0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07 ℃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可当出现悔婚的情况时,彩礼的归属常常引起矛盾纠纷。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妥善地化解了案中的彩礼返还问题。

2018年10月,同为90后的小吴(化名)与小张(化名),在亲友的撮合下,互相认识并开始谈婚。2018年11月,小吴与小张订下了一纸婚约:小吴作为男方,向小张支付聘金296900元银元36个黄金首饰6两及办酒席相关款项20000元。小吴按照婚约的约定支付了“彩礼”后,小吴与小张按照风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在此过程中,小吴又先后支付小张和她的亲属见面礼等红包50000余元。

办完结婚仪式后,小吴与小张在外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因为生活习惯性格脾气各异及其他琐事,经常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这期间,小吴多次要求小张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小张拒绝了还提出分手。无奈之下,小吴只好同意分手,但要求小张返还彩礼。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小吴及其父母将小张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一家返还彩礼和各类婚庆支出455127元,银元36枚,黄金首饰重6两。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婚约财产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协商方式解决比较适宜。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小张一家释明,小吴一家支付了高达四十余万元的彩礼,远高于当地普通家庭收入水平,而小张与小吴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吴一家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彩礼给付使用情况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等因素,耐心向小吴一家解释,要求小吴一家适当减少返还彩礼的数额。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张一家分期返还小吴一家彩礼240000元。至此,这起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成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彩礼的数额还比较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但是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有无同居生活及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对女方身体造成伤害等因素,综合考量。

为此,法官提醒结婚男女应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徐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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