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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等人涉嫌诈领公寓大厦LED灯节能补助款,多达53个社区管委会,计新台币312余万元,业经检察官侦查终结提起公诉

日期:2021-03-19 11:58:22 来源:台湾省廉政署 热度:1807 ℃

中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某光电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于107年度期间,明知高雄市政府订有「107年度高雄市设备汰换及智慧用电补助计划」,依该计划各公寓大厦至多仅得申请补助节能灯具修缮费用支出金额之2分之1(即汰换节能灯具工程费用由高雄市政府补助2分之1,社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分之1),竟伙同员工李某某、郑某某向各社区之管理委员会游说表示:若由中某光电公司承作汰换节能灯具工程,各该社区毋庸支付2分之1之汰换节能灯具工程费用,即可免费汰换节能灯具等语,实则系指示不知情之中某光电公司会计吴某某,填制浮报至少为实际施作金额2倍之不实统一发票会计凭证,并基于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之犯意联络,分别由张某某、李某某或郑某某在各式申请文件中填载不实之汰换节能灯具工程施作金额,并黏贴前揭不实金额之统一发票后,由张某某、李某某或郑某某持上开登载不实之文件,以各社区之名义向经发局申请补助而行使,致高雄市政府经济发展局(下称经发局)审核人员陷于错误,同意核拨补助款予各社区管理委员会,俟各社区管理委员会领取市府核定补助款后,依张某某、李某某或郑某某之要求以汇款或现金之方式将节能补助款交付予中某光电公司,共计53个社区管委会,共同诈得312万1,163元。

案经本署南部地区调查组于109年7月28日执行搜索,并陆续约询相关被告及证人计57人次后,移送台湾桥头地方检察署(下称桥头地检署)侦办。经桥头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认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及郑某某等人,均系涉犯均系犯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之填制不实罪嫌、刑法第216条、第215条之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嫌、刑法第339条之4第1项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嫌,予以提起公诉。

高雄市政府经发局政风室嗣后针对补助汰换节能灯具之作业流程签请修订相关补助标准,以杜绝不法情事再度发生,负责该管业务之经发局公用事业科业于增订相关内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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