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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起诉二人涉嫌煽惑他人立法会选举投白票违反选举条例

日期:2021-12-16 15:45:10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998 ℃

廉政公署今日(12月16日)落案起诉二人,控告他们涉嫌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的贴文。

廉署早前就有关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的贴文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廉署今日按有关法律意见,分案起诉其中两名早前被捕人士。有关调查现在仍然继续。

陈健民,36岁,销售员;及梁月嫦,65岁,办公室助理;各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1)条。

二人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12月21日)在观塘裁判法院答辩。

控罪指陈健民及梁月嫦涉嫌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9日或12月16日期间,在立法会选举中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二人的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转载许智峯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一个贴文,而该贴文煽惑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其选票,致使该选票在立法会选举中被视为无效。

廉署11月底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许智峯及丘文俊。二人涉嫌分别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贴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及不投票。

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12月19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条例》经修订后,今日首次就第27A条新增罪行作出检控。廉署再三提醒市民必须严守法规,切勿参与不法呼籲或转载相关违法内容,共同维护选举廉洁公平。廉署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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