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期:2022-05-29 09:45:05 来源: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热度:614 ℃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重迟滞,擅自关闭政务服务大厅,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伪造证据,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奉行圈子文化,搞团团伙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赠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帮助亲属垄断经营,干预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超预算采购;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占棚改住房、门市,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大额钱款,涉嫌受贿犯罪;为家属谋求就业、晋升不正当利益,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董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漠视群众利益,带头破坏营商环境,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大搞权色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董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董义简历

董义,男,汉族,1970年4月生,黑龙江大兴安岭人,1991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

1988.08—1991.07 沈阳黄金学院地质系矿产地质勘查专业学习

1991.07—1998.05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劳动安全监察处矿山监察室科员

1998.05—1999.09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劳动安全监察处矿山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1999.09—2002.05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安全监察局、林业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矿山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1999.08—2001.12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2002.05—2002.06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劳动安全监察局、林业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矿山监察室主任科员

2002.06—2006.01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执法监察室正科级检查监察员

2006.01—2006.11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党风政风室副主任

2006.11—2011.11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其间:2008.03—2011.01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

2011.11—2015.10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15.10—2015.12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统战部部长

2015.12—2018.12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林业集团公司技术安全部主任、地区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8.12—2021.10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10 免职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33429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