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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二里头遗址保护条例

日期:2022-12-23 17:4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394 ℃

(2022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里头遗址的保护,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二里头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二里头遗址是指位于洛阳市偃师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夏文化为核心的都城遗址。

第三条 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坚持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生态保护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相结合,确保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偃师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

二里头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二里头遗址保护资金。

二里头遗址保护经费及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门用于二里头遗址保护相关工作,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公布。

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二里头遗址保护区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划定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 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编制二里头遗址保护规划报批与二里头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等重大事项,应当征求专家意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二里头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对在二里头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在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活动;

(五)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六)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展示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法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确保遗址的安全。

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影响文物安全或者与遗址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第十三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内居民和单位搬迁安置规划,统筹解决搬迁安置用地和费用。因迁建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在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其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相应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二里头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考古工作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由具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田野考古规程实施。

第十六条 二里头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由考古发掘单位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二里头夏都遗址博物馆是二里头遗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和展示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藏展示二里头遗址出土文物,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加强对遗址的阐释与宣传。

第十七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二里头遗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洛河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二里头遗址安全和历史风貌。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早期文明和国家起源夏文化的研究,推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与二里头遗址相关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和二里头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遗址保护。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赔偿,由文物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桩的,依法赔偿,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设施,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从事二里头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偃师二里头遗址和尸乡沟商城遗址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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