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7-21 22:20: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热度:2192 ℃
利用担任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劳动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职工补交的养老金1137218.36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和支出。近日,原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劳动科副科长吕某因犯贪污罪,被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6年8月至2010年9月间,被告人吕某任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劳动科副科长。期间,吕某还具体负责大平煤矿职工补交养老金的核算、收取工作,将1136858.36元职工补交的养老金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
吕某于2014年3月26日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4月9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1136858.3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吕某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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