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8-05 13:56: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热度:2969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向仕铭非法收受油品承运商好处费14.2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近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1年至2013年的春节,被告人向仕铭在担任中石化重庆分公司经营管理处处长、总经理助理的过程中,收受油品承运商高某某以过节费等名义给予的好处费港币5万元、人民币5万元及面值5万元港币的中国银盛商旅卡一张,另收受油品承运商赵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一审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向仕铭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一审宣判后,向仕铭提起上诉。此案二审审理期间,向仕铭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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