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9-14 02:50:42 来源:正义网 热度:2207 ℃
2014年9月4日,由广西钟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经钟山县法院一审判决潘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潘某,男,45岁,广西钟山县人,大专文化,原系钟山县凤翔镇副镇长。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被钟山县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监狱服刑。
2010年钟山县凤翔镇获得了149户危房改造项目指标,由时任凤翔镇副镇长的潘某负责分管2010年凤翔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的申报、检查、验收过程中,潘某作为实施危房改造工作的分管领导,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等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落实,不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审核把关,没有对每户危房改造户进行核查验收,部分核查验收工作违反了“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等有关规定。
潘某在履职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李某等80户存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严重超标准建房、冒用他人名义建房等不符合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条件情况的农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给国家危房改造资金造成重大损失1249500元。
法院认为,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危房改造职责,使不符合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到重大损失,数额为1249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潘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潘某被发现还犯有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遂作出以上的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1529379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