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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体老板为拿工程行贿20万元一审获刑罚

日期:2014-09-22 22:33: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88 ℃

    近日,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行贿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某、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依法构成行贿罪,鉴于两人在被追诉前能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行贿罪行,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韦某和周某均系个体工程老板,2012年12月,韦某得知广西钦州市某国有公司要进行郁江调水引隧洞衬砌工程招投标后,为顺利中标,授意周某联系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黄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向黄承诺,若黄能帮助其顺利中标,将送给黄好处费20万元。2013年6月,通过黄的协调和帮助,韦某在向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缴纳工程造价3%管理费后,以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郁江调水工程合同并负责该工程的施工。2013年6月,韦某授意周某在南宁市黄某某居住地附近一处停车场,将好处费10万元送给黄;2014年春节前,韦某又授意周某在黄某某办公室,将好处费10万元送给黄。 

    根据知情人举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今年5月对两人进行调查。韦某和周某在立案前主动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了向黄某某行贿的事实。

    今年7月24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诉,指控被告人韦某、周某犯行贿罪。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且行贿20万元,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能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行贿罪行,可以减轻处罚,且具备缓刑条件,法院决定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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