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23 01:07:2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14 ℃
由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受贿一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涉嫌受贿一案线索,系由青山湖区检察院在协助上级院查办其他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经查,现年50岁的王某,案发前曾担任江西某高校后勤集团负责人(正处级干部)。2008年9月,王某在其分管该高校后勤工作的过程中,以邀标的形式帮助陈某顺利承接到学校学生食堂建设工程。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王某又以直接发包的形式帮助伍某、熊某等人取得了学校食堂经营权。陈某、伍某等人为了感谢王某的关照,先后送给王某共计人民币85.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5.4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某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曲敏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西藏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姜杰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副总经理徐文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德市委常委、副市长缪绍炜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5877272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