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30 14:45:23 来源:光明网 热度:2034 ℃
一村委会主任在帮助他人办理危房改造过程中,收受村民“好处费”12600元。近日,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顾明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顾明顺原系荣县东佳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顾明顺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申报该村危破房改造过程中,收受申请户郭洪涛和曾成名共5000元“好处费”。2013年8月,顾明顺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向危破房申请户徐加德索取“好处费”7600元。2013年11月,村民到东佳镇政府反映顾明顺的上述受贿行为,顾明顺随后将赃款分别退还上述申请户。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明顺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又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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