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8-18 00:25:55 来源:新华网 热度:1850 ℃
利用管理高速公路和担任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职务便利,为工程包工头和承建商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248万元人民币。海南省高速公路西线管理公司原总经理王启海因受贿罪,14日被海南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法院通报,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间,在海南东、西线高速公路水毁塌方路段的抢修工程中,王启海擅自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吴某和翁某,先后受贿现金共计98万元。2010年9月,高速股份公司指定王启海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活动,刘某将围标的公司名单告知王启海帮助一家公司围标,收取好处费50万元。
此外,王启海在海南临高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县县道砂土路改造项目招标活动中,以专家的身份担任招标评委,帮助一家公司中标工程项目,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人民币。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启海利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为行贿人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钱财共计2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还利用担任评标专家的职务之便,在政府招标过程中为行贿人提供帮助,并收受钱财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审理期间,王启海退缴赃款725000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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