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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南县两乡干部虚开发票侵占30万惠农资金分获刑

日期:2015-12-24 15:50:5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16 ℃

安徽省阜南县会龙镇镇纪检书记,同时也是闫庙村包村干部的宋瑜和会龙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巨堂,两个乡科级干部觊觎一笔50万元的财政奖补资金,通过虚构开支、多开税务发票等方式,欲将其中的30余万元平分。近日,经安徽省阜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阜南县法院2015年1月8日一审以张巨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宋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对二人非法所得3009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巨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8月28日,阜阳中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无心插柳,初查发现案中案

阜南县检察院反贪局在初查一起村干部涉嫌贪污案件时,发现安徽省财政厅审批奖励阜南县惠农蔬菜专业种植合作社(下称“合作社”)的50万元资金,由阜南县财政局于2014年4月4日将该笔农业专项资金汇到合作社账户上,然而7天后,合作社却向时任会龙镇纪检书记兼包村干部的宋瑜个人账户转入39万元,宋瑜收到款后又于2014年5月5日向时任会龙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巨堂个人账户转入10万元。

当阜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向宋瑜了解39万元去向时,宋瑜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张巨堂意图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和经过。

早有预谋,真实申报再下手

阜南县惠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12月,董某是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阜南县会龙镇成立了省级设施蔬菜示范园创建领导小组,宋瑜任组长,张巨堂任副组长。随后宋瑜安排董某以阜南县惠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申报“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补助资金。2013年8月,会龙镇以阜南县惠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正式申报省级蔬菜标准示范园项目,2013年底,董某申报的国家级蔬菜标准园通过了省农委菜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验收,正式创建成功。按照相关规定省里将会给予5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2014年4月4日,安徽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向阜南县惠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账户拨付50万元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经阜南县农委和会龙镇政府研究决定由张巨堂和宋瑜二人具体负责监管该笔资金的使用情况。

张巨堂与宋瑜商议决定给阜南县惠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11万元,用于解决专业合作社前期的创建费用,剩下39万元除去实际开支后的结余款由二人平分。2014年4月11日,阜南县惠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某按宋瑜安排,将安徽省财政厅拨付的50万元资金扣掉11万元后,将剩余39万元汇入宋瑜个人银行账户,同年5月5日宋瑜从其个人账户拿出10万元转入张巨堂个人银行账户。

为了贪钱多开发票,账却难报掉

2014年5月份,阜南县财政按省财政要求通知县农委对涉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自查自纠,以备省里抽查。为应付上级检查,张巨堂向宋瑜提议先按项目要求把50万元支出票据开出,将账目做平后报给阜南县农委检查。

张巨堂和宋瑜即分别找人开具虚假票据,张巨堂从合肥一商贸有限公司具11张总金额10万元的购买钢管的发票,其中实际支付28500元,其余的都是虚开的;张巨堂又找到一经营五金工具门市部负责人把写好的证明和7000多元的税钱到税务大厅开出购买滴灌管带、防虫网发票24.8万元,但实际上并未购置防虫网和滴灌带;宋瑜找个体印刷户开具印制包装纸箱发票1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购置纸箱;张巨堂找到一打字社要求在实际未做科技培训资料的情况下,帮忙开出23000元钱的科技培训资料费发票,后如愿在一办公设备经营部开出相应发票并付出600多元开发票的税款。

二人所开票据由宋瑜找董某在票据上签字,又根据这些票据制作了合作社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自查报告,并请镇财政所会计帮忙记录开支账目,以备上级对工程项目资金进行检查,会计根据提供的开支票据记了一份566447元的账。县农委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开支报告开支不合理,票据不符合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2014年6月底,宋瑜又请会计依据其提供的票据帮忙记录开支531612元的账目,重新记一份账。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在这第二次账还没有报掉,所贪的钱还没有分好的情况下,阜南县检察院却根据线索查了上来。

染指“菜篮子”,竹篮打水一场空

宋瑜在接受阜南县检察院侦查人员调查时,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本人与张巨堂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经阜南县检察院侦查并审计查明:张巨堂和宋瑜实际为蔬菜标准示范园建设购买钢管棚门开支31700元、蔬菜检测仪开支55600元、制作宣传图板开支1724元,共计开支89024元。二人将国家拨付的奖补资金开支结余款300976元非法占有。

阜南县法院一审以张巨堂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宋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对二人非法所得3009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张巨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阜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辩护人提出涉案资金不属于公共财物,原判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安徽省财政厅拨付给阜南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国家级蔬菜标准园补助资金50万元,属于国家政策性支农资金,该款专款专用、国家负有监管职责,此款属于公共财物范畴。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遂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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