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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遇事故遭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约赔付48万元

日期:2026-03-17 17:02:3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热度:52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电子产品保修、骑手安全保护、餐饮消费维权、农产品种子质量、教育机构纠纷等民生关切领域,通过“小切口”精准释法,既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指引,也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以司法力量助力提升消费品质、提振市场信心。

其中袁某某诉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颇具代表性,该案明确,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不得通过隐蔽的扩充解释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保险责任。

外卖骑手袁某在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骑士综合险”。保单特别约定,保障范围为配送员接单后取单、送单及订单完成后60分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医药费用。保单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当日16时49分许,袁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驾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明确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虽未按期年检,但车辆灯光、转向、制动系统均符合安全要求,未年检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未及时作出核定,亦未出具正式理赔决定。袁某某家属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袁某某的伤势构成三级伤残。保险公司以袁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按期年检,属于保单约定的“无有效行驶证”免责情形为由拒赔,纠纷诉至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袁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48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仅规定机动车应定期检验,未明确未年检即导致行驶证失效。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查明车辆安全状态合格,未年检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不符合“无有效行驶证”的实质要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需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虽将“未年检”纳入“无有效行驶证”解释属于“扩大解释”,但未加粗加黑提示,且该解释违背社会一般认知,应认定未履行提示义务,免责主张不成立。互联网意外伤害保险是分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风险的重要工具。鉴于这一保险的普惠性,保险机构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得通过隐蔽的扩充解释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减轻自身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必须以显著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并作出通俗易懂的说明。

编辑: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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