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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昭苏县法院调处一未成年人驾驶致伤案件

日期:2026-05-21 17:02:2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热度:230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阿依古丽生·塔开江

近年来,游乐项目丰富了群众休闲生活,但一些较高安全风险的项目并不适合特定人群。5月19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雪地摩托致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官根据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耐心居中调解、高效化解矛盾。

1月10日,万某携带儿子阿某(12岁)游玩,万某为阿某向经营者李某购买了雪地摩托体验门票。雪地摩托行驶速度快、操控难度大,属于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游乐项目。经营者李某在未核实游玩者年龄、未进行评估风险、未全程监护的情况下,违规允许阿某独自驾驶摩托行驶,行驶途中因其操控能力不足,车辆失控侧翻,导致阿某左手臂骨折。

为医治伤情,阿某先后辗转两级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经济损失。就赔偿事宜万某与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4月2日,阿某在监护人的代理下,依法向昭苏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古丽孜那提·阿布德哈尼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剖析各方过错。李某作为游乐项目经营者,明知案涉项目具有高度危险性,未设置未成年人准入限制,未依法履行安全保障、风险警示、现场防护等法定义务,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独自驾驶高危游乐设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监护人万某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首要责任,明知游乐项目风险较高、被监护人尚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仍放任其参与危险活动,监护职责履行缺位,对事故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涉案项目投保意外伤害责任险,承保保险公司作为风险分担主体,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合理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付义务。

法官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在查清事实、明晰责任、释明法律的基础上,耐心开展居中调解,引导双方摒弃对立情绪、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过错责任。经法官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阿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在意外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5000元。至此,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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