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西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日期:2018-03-13 11:24:1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74 ℃

(2007年2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灾减灾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暴雪暴雨大风雷电冰雹沙尘低温霜冻结(积)冰等直接造成的天气气候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火灾植物病虫害流行疫情环境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减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属于地方气象事业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六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三)气象灾害防御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四)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应急服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在气象台站人口密集区域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和重点工程所在地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前款规定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八条农牧林业水利交通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完善农作物交通旅游登山等气象预警系统,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国土资源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环境变化对地质疾病环境影响等气象预警系统,为突发地质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第九条对城镇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农牧旅游藏药材等产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水能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在前期论证时,自治区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

第三章监测与预报

第十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监测网络。

联合监测成员包括下列单位: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三)水文水情森林防火观(监)测站点;

(四)农业(草场)病虫害监测站;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自治区和各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信息,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应当由气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天气气候实况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职责和规范要求统一向社会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

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及天气气候实况的发布,应当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十三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旱涝雪灾趋势气候预测,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防灾减灾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报纸网站,以及电话声讯移动通信等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天气气候灾害的预报警报预警信号以及气象主管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

具备即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并明确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的名称。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及时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后,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即时通知辖区内的公众。

第四章防灾减灾

第十五条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及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和等级,应急组织指挥与应急联动体系,相关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机制,应急及其启动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后期处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应当由发布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气象灾害发生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

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气象灾情。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特色农业经济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专项人工影响天气的需要实施作业。

第十八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筹规划,建立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警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农牧民雷电灾害的宣传教育,指导农牧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牧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和其他弱电设备,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能力认定,由自治区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或者预警信号的;

(二)具备即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不及时增播插播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后,未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导致重大或者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未按要求及时传送雪情水情火情地质险情疫情等监测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经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6702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