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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

日期:2021-03-02 16:2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800 ℃

第一条  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七十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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