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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日期:2021-08-26 14:56: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640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以更坚定的信心更顽强的意志更果断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全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发挥“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的作用,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好疫情监测地毯式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坚决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留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维护医疗隔离留观秩序,对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实行定点治疗,专家治疗,科学治疗,对危重病人实行“一人一策”的治疗方案。

疫情防控要以县域为单元,确定不同县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防控策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市县(区)统一部署,组织安排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从外地返回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部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交通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各个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部可以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有关场所,实施交通管制交通卫生检疫,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以及其他为了防控疫情的必要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采取上述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便民民主原则,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保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出行等刚性需求,并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因简单粗暴的硬性应急管理措施引发纠纷。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采取封门焊接出入口堆放物料等硬性隔离措施封闭村庄小区等场所;不得限制已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合临检工作的业主或租户返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五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并配合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聚集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传播不发布不实疫情信息;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六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开展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在全社会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击疫情的积极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不得悬挂带有暴力性质的防疫标语。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有序推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复学,支持服务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统筹协调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注重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是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等被隔离对象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促进城市平稳有序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企业灵活妥善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问题。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八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赠,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通过法定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升人民群众防控意识。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征求和采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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