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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区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拉萨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五元;在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元;在那曲市阿里地区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百分之五十。
三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占用林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十。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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