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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环境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5-10-26 14:46:37 来源:互联网 热度:2816 ℃

环函[2004]96号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济环字[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卫生部同意,函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环境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医疗废物的范围和种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废物名录已经作出规定。

国务院2003年6月16日发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了实施《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于1998年1月4日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该名录列举的第一类危险废物即为“医院临床废物(HW01)”,并明确指出该类废物是“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二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

国务院2000年1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关于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该条例第27条作了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该条例第43条规定,对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10日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等五个类别,并列举了六种“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其中,第1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1. 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第6种废物组分或者废物名称为:“6.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该目录还特别说明:"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对用于人体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包括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和一次性输液器,不论是否剪除针头,均应按照医疗废物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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