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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请示》(环发[200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各地区执行。
二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的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的实施。《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和资金,由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予以安排;有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由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规划》中提出的有关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注意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做到主要设备国产化,充分发挥所建设施的作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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