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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0-04-30 21:45:07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04 ℃

本报讯 记者刘子阳 黄辉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坍塌事故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中南电力设计院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卫、丰城市工信委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丰电二期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江西鸿远实业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除个别罪名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证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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