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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被离婚” “清醒”后状告民政局

日期:2015-12-26 16:32:3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724 ℃

记者郭宏鹏 黄辉 通讯员 张丽霞 11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黄某主动撤回对渝水区民政局的起诉。

黄某与廖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患上间歇性精神病。2013年7月份,廖某在黄某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约黄某一起前往渝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该局工作人员给黄某、廖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黄某精神恢复正常后,发现自己已经与丈夫廖某离婚,遂找到廖某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廖某称双方已离婚,不同意和黄某复婚。黄某认为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未对其精神状况作出审查情况下便直接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离婚登记应予撤销。

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别约见了黄某、廖某及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深入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承办法官数次的调解斡旋,黄某与廖某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离婚,廖某自愿补偿黄某人民币5万元,黄某撤回对渝水区民政局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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