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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足化行政“争议”为履职“真意”

日期:2021-08-19 17:46:03 来源:法制网 热度:86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吴杰

“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的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感谢检察官大半年的奔波忙碌。”日前,郑东怀揣鲜红的房产证,真诚地将一面书有“检察履职办实事 情系民心化争议”的锦旗赠与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三部的检察官。

检察机关怎么会和房屋产权证之间发生关联?这还得从一起行政争议及一份检察建议说起。

2020年10月,郑东来到大足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要求撤销自己名下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权证是证明房屋性质及权属的证书,当事人为什么主动要求撤销?负责接待的该院检察三部负责人刘雯深感疑惑,细细询问之下终于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早在2002年,郑东的父亲从他人手里购买了一套房产,其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定房产登记在郑东名下。后历经房屋拆迁及集资新建,2004年,郑东获得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其土地权属性质变为集体土地使用权。

“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不仅难出售,而且价格会远远低于国有土地性质房屋。”讲述过程中,郑东向刘雯道出了要求撤销并重新办理证件的根源所在。

当刘雯问及领证时是否注意到房地产权证的性质发生改变,郑东表示当时只想尽快拿到房地产权证,并未注意到房屋及土地性质的变化。

然而,郑东在2020年7月发现同栋楼房的其他房屋所有权人集中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其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集体土地使用权。因郑东的房屋之前已办理了登记,此次未及时变更处理。

在与邻居聊天过程中,郑东才了解并意识到两者的差别。随后,郑东多次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房屋及土地登记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之前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重新办理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但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起诉。

身心俱疲之时,听说检察机关具有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于是郑东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大足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然而,刘雯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后,确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并无不当,案件不符合向法院实施监督的情形。

虽然该案不符合诉讼监督条件,但郑东的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面对郑东的殷殷期盼,刘雯及时向分管的检委会专职委员李福建汇报。

“行政检察常被形容为‘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下,通过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此案虽有一定历史原因,但绝不能因此耽搁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李福建说,大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组建办案组,对案涉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研究,以解决郑东的法律诉求。

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和基本情况,办案组多次前往郑东房屋所在地及街道,调查走访并取证后得出结论:郑东并不属于当地村民,第一次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办案组反复研判后认为,如案件争议继续围绕法院裁定,郑东的行政争议就很难得到实质性化解。

为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2021年4月,办案组与主管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就该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和研讨,就双方争议焦点摆在明面上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及时核查郑东的房产土地权属性质,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对是否存在同类型情况进行清查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部门高度重视,由分管局领导亲自抓,组织相关科室专题研究郑东办证事宜,对郑东的房屋权属及土地性质进行了核查,仔细梳理证件办理流程,依法依规撤销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书》,于6月28日正式向郑东核发了国有土地房地产权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至此,这场近20年的争议得到彻底化解。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充分履行自身职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李福建表示,下一步,大足区检察院将认真落实该院10项便民利民措施,持续关注行政部门对类案的清查处理情况,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切实解决困扰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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