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广东汕尾市原公安局长马伟灵受审曝“卖官价目表”

日期:2016-04-11 21:51:48 来源:广州日报 热度:1796 ℃

汕尾市原公安局长马伟灵过堂 14项指控7项涉卖官 当庭否认大部分控罪称存在诱供逼供

广州日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昨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马伟灵(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审理。马伟灵是陆丰涉毒案中牵出的最大“老虎”,不过,在其被指控的14项罪名中,却没有一起涉及毒品交易或者毒品保护伞。据佛山市检察院指控,其在汕尾任职期间,通过买官卖官让9人获擢升,并帮助“10·9”枪击案疑犯逍遥法外,在共计14项的指控中,共受贿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马伟灵则当庭翻供,否认大部分控罪,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先缉毒后被“出卖”落马

昨日,马伟灵一身简装坐上被告席。现年53岁的马伟灵是广东潮阳人,1987年开始进入省公安厅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治安局综合处处长、法制处处长、禁毒局政委等职;2010年5月开始担任汕尾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13年6月调回广东省公安厅交管局担任政委。

其落马颇具戏剧性。2013年底,马伟灵协调武警、边防、公安等3000名警力,“清剿”涉毒严重的陆丰市博社村。扫毒后,时任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陈宇铿因受贿庇护毒贩落马,其曾任马伟灵的副手。陈宇铿受审时,佛山市检察院指出,举报马伟灵的正是陈宇铿。

公诉机关指控,马伟灵利用担任汕尾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等职务的便利,为郑传斌、郑纯业、陈俊鹏、蔡智劝、王仁孟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财物人民币90万元、港币201万元、美元29万元、澳大利亚元5万元,价值人民币23万元的家具一套、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象牙一根,价值人民币6.3648万元、1.8万元的金块各一条。

14项指控 半数涉及买官卖官

在马伟灵被控的14项犯罪事实里,有7项涉及买官卖官,涉及的人数达9人之多。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一串涉嫌买官的名单浮出水面(见上表)。另外还有两人为让马伟灵“在日常工作中提供支持”,也送了钱财。据指控,2012年,汕尾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越送了两条价值为1.8万元及6万余元的金条后,他自己称“感觉马伟灵确实给予了更多支持”;2012年,汕尾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和顺送了价值25万元的象牙一根,他认为自己能上任,也必须经过马的应允。

检方的指控还包括两起为他人逃避罪责的案件。一宗是帮枪击案嫌疑人逃避刑罚。2011年10月9日,汕尾发生一起枪击案。公诉机关指控,马伟灵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身为枪击案犯罪嫌疑人的时任汕尾市人大代表蔡智劝逃避刑事处罚,并于2013年年初收受蔡智劝港币130万元。

另一宗是帮助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减轻处罚。2011年11月22日,汕尾市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工地发生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当时省领导批示要求弄清事故原因、控制责任人。郑传广被认为是项目承包者,他是马伟灵的下属兼老乡郑传斌的弟弟。马伟灵收受了郑传斌送的美元16万元,帮助郑传广及另一名责任人减轻处罚。

除此以外,马伟灵还被指控为3家公司提供帮助并受贿:包括为解封恒嘉加油站路口道路护栏提供帮助,收取加油站经营人王某港币5万元;为汕尾市兴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提供帮助,收受郑纯业40万元;收受温某20万元,为其经营的陆丰市玄武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关照。

辩解:没包二奶没买豪宅

翻供:纪委诱供逼供

检方:如此“翻供”有悖常理

马伟灵当庭翻供,否认了大部分控罪。他称,其中有6项是他为了“过关”而编造的。因为在当初接受纪委调查的时候,纪委曾答应为他认定自首立功。他同时称,当时纪委还威胁,如果不交代这些情节,他将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检察院称,纪委刚开始掌握的线索涉案金额仅有几十万元,马伟灵主动交待的案件动辄百万元以上。“他为了几十万元的事实(获从轻处罚),去编造受贿百万元的事实,明显有悖常理、难以成立。”

求情:投案自首应从轻

检方:如此“自首”实不成立

马伟灵的律师称,当初纪委曾通知马伟灵到公安厅接受处理,这时离他到达公安厅还有几个小时,他实际上是可以逃跑的,因此该过程是等同于投案。检方则称,纪委并未提及马伟灵有自动投案的行为,据马伟灵交代他也是在公安厅上班的时候被抓获的,并没说曾接到纪委的电话;马伟灵当庭翻供,不构成如实供述。

申辩:贿款流向是疑点

检方:如此“疑点”无碍定罪

“我在和马伟灵会见的过程中,反复问他拿到的港币、美金去哪了,马伟灵和我说,没拿的钱自然就没有去向。”马伟灵的律师称,纪委没有发现马伟灵有包二奶、买昂贵的房子的情况,而指控的金额则合计高达500多万元,这些钱去哪了,是案件疑点。检方则回应,资金去向查不清,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11455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