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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泰和二公职人员清山造林无证采伐被判刑

日期:2016-04-30 13:35:2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00 ℃

自己花钱买的树林,且约定了要在五年内完成清山造林任务,但因为未按时办理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其行为同样触犯了刑律。近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王某系县林业局公务员,熊某系县城管局公务员。2010年,王某、熊某与徐某一起租赁了泰和县碧溪镇碧溪村一、二组村民及集体所有的山场,双方约定承包方必须在五年内完成清山造林任务。2014年5月,因租赁山场的清山造林期限即将到期,王某、熊某及徐某三人即商定并着手办理采伐许可证准备清山。同年10月份,在采伐许可证未办到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熊某即一起商量决定雇请副业工先行上山砍伐林木。同年11月份,由二被告人雇请的副业工开始在碧溪一、二组的山场上砍伐林木。同年12月份,泰和县林业局执法大队对二被告人无证采伐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处罚。在交了处罚款后,被告人王某、熊某再次商量决定并继续安排副业工在山场上砍伐林木一直到2015年3月份。经鉴定,被砍伐山场的林木蓄积量为842立方米,除去已处罚的20.50立方米,二被告人无证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821.50立方米。同时,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且被告人熊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还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王某、熊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伐林木数量达到法定“数额巨大”标准的10倍,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被群众举报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滥伐林木,并再次被群众举报引发本案,造成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且涉案山场系天然的林木,被皆伐后造成的环境及生态破坏较大,应认定为情节较为严重。据此,二被告人均不予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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