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5-28 12:30:3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42 ℃
欠下债务无力偿还,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日前,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原就职于南京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承包的连云港某单位餐厅主管一职,主要负责管理餐厅营业款及结算事宜。2014年11月,李某没有将餐厅已结算的10月份款额打至公司账上,而是转到了自己的银行卡上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且在公司询问时谎称账目还没有结算。接下来的几个月里,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公司的询问,继续挪用、还债行为。在营业款一直不到账的情况下,公司派专人来连云港查账,李某事迹败露。
经核查,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李某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达20余万元。2015年10月,李某在公司限定期限内一直未予归还挪用款额,公司报警。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公司主管职务之便利,挪用营业款归个人还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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