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05-21 00:27:44 来源:正义网 热度:2303 ℃
被告人刘某某在任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兼任荔城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05万元。近日,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监察室主任、荔城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非法收受区校安工程承包方及辖区内部分学校校长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70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人民币220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主动退出部分赃款,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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