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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管理服务公司前高层承认收贿六十万港元判囚三十四个月

日期:2021-05-12 19:45:08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296 ℃

一名飞机管理服务公司前高层人员,收受一名地面服务供应商贿款最少约六十万港元,以聘用对方提供服务及协助对方追讨客户未清缴的服务费,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五月十二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判囚三十四个月。

谭振峰,三十七岁,中一航空(香港)有限公司(中一航空)前暂代首席运营官,承认六项罪名,即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此外,被告被控的另外两项串谋提供虚假资料罪名,则留区域法院法庭档案。

法官谭思乐判刑时指,贪污是严重罪行,法庭必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以防止贪污罪行泛滥。

法官亦颁令被告须向中一航空归还约六十万港元,即相等于被告收取的贿款总额。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零一二年十月加入中一航空,并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晋升至暂代首席运营官。该公司为私人飞机拥有人提供服务,而被告负责为中一航空客户聘请地面服务供应商,并审批向有关服务供应商支付服务费。

中一航空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与Fastransit Aviation Service Limited (Fastransit)订立协议,由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客户在内地机场提供地面服务。不过,中一航空可为客户聘用其他地面服务供应商。

案情透露,被告曾要求Fastransit调低服务费,该公司唯一董事兼股东则建议,就该公司每次获聘为中一航空客户提供服务,向被告支付佣金。

被告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期间,从该Fastransit董事接受一笔约十七万六千港元的佣金,以及四笔合共约五万五千美元(约四十二万六千港元)的佣金。被告收取该五笔合共逾六十万港元的佣金后,没再要求Fastransit调低服务费。

中一航空于二零一六年十月至二零一八年九月期间,曾聘用Fastransit并向其支付服务费共约一千六百万港元。

案情又透露,一个客户于二零一八年三月未有向中一航空清缴服务费,并影响Fastransit向中一航空收取有关服务费。

Fastransit获被告协助,成功向中一航空讨回未清缴的服务费。该Fastransit董事因而同意向被告支付约八万八千美元(约六十八万港元),作为被告提供协助的佣金。中一航空知悉事件后,被告并没有接受该笔佣金。

中一航空禁止其职员就公司事务或业务接受任何利益。

中一航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李卓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张政豪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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