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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廉署起诉惩教助理收贿引进未经授权物品予囚犯判囚六个月

日期:2023-09-28 17:02:26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210 ℃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涉嫌收贿共逾一万元,将多项未经授权物品引进荔枝角收押所给一名囚犯。被告今日(9月2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金永勤,35岁,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早前承认三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娴判刑时称,本案性质严重,法庭须向被告判处具阻吓性刑罚。她以监禁九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被告认罪,遂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又颁令被告归还涉案的贿款。

同案被告吴天文,35岁,荔枝角收押所囚犯;及其胞妹吴乐澝,32岁,早前承认三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分别被判入狱六个月及三个月。

惩教署二级惩教助理金永勤于案发时驻守荔枝角收押所,负责看守职责,吴天文还押于该院所。惩教署人员及囚犯均须遵守《监狱条例》及《监狱规则》。有关条例及规则禁止惩教署人员传递未经授权物品予囚犯,并禁止惩教署人员无适当权限与囚犯或其亲友通讯。

案情透露,金永勤于2022年5月至8月期间,从吴天文及吴乐澝接受三笔贿款共10,100元,以将未经授权的物品引进荔枝⻆收押所给吴天文。

廉署接获惩教署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金永勤与吴乐澝在无适当权限下多次通讯及会面。二人会面后,金永勤把多项从吴乐澝接收的物品携带入荔枝⻆收押所交予吴天文。

廉署调查又发现,有关物品包括两副眼镜、非惩教署指定品牌的香烟、打火机、笔记簿及文具,均为未经授权物品,亦非获惩教署批准的探访人士认可交来物品或囚犯可购买到的小卖物品。

惩教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丰成代表出庭。

廉署发言人指,廉署一直与政府部门保持紧密合作,透过宣传教育提醒公务员必须秉持高度诚信,恪守法规,以维持市民大众对公务员团队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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