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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鄞州一男子反复举报、现场堵工敲诈勒索获刑

日期:2026-07-03 19:02: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9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蒋学敏 张文婕

“你想在村里盖房子,得先让我‘管管事’,不然这工地就不要想顺顺当当。”这不是电影台词,而是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某村真实发生的一幕。被害人徐某某以为手续齐全就能顺利建房,却没想到被同村的潘某某盯上,前后折腾半年多,最终被迫交出1.39万元“香烟钱”。近日,经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5年,徐某某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新房开工在即。这时潘某某主动找上门来,提出可以在工地上“找一点活干”、“管管事”、“协调协调村民”,徐某某认为施工合法合规,无需他人介入,便予以拒绝。在潘某某看来,这就是没向他“拜码头”。此后半年多,潘某某伙同同村多人,反复拨打举报热线,反映徐某某违规建房、违规清运垃圾。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接到举报均至现场核查,结论一致:徐某某手续齐全,施工和清运均合法合规,并及时反馈给潘某某。但举报一直没有停止。

终于有一天,潘某某以徐某某“清运垃圾手续不齐”为由,纠集部分村民堵在工地现场,向徐某某索要1.39万元“香烟钱”。面对施工现场被堵、工期一再延误的压力,徐某某被迫交付钱款,随后报警。

“合法维权不排斥举报,但举报不能成为索财的工具。”承办检察官崔建国说:“本案中,潘某某的举报经查均不属实,他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以举报施压,这就超出了权利行使的边界,成了敲诈勒索的手段。如村民因施工确有实际损失,比如稻田被压、房屋受损,他们有权要求合理补偿。潘某某没有任何损失,他仅因为徐某某没让他‘管事’就索要‘香烟钱’,性质完全不同。”

2026年4月21日,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案其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已另案处理。

对此,检察机关提醒举报权不是索财筹码。政府举报热线是便民渠道,不是讨价还价的账单。公民有权举报,但以举报为要挟索要财物,逾越了法律边界,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如遇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梁梦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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