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3-17 17:02: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热度:7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我的岗位怎么从‘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变成‘视频号运营’了?”
每年招聘季,无数求职者手握入职通知,满怀期待准备进入新岗位。来自福建厦门的小李(化名)正是其中一员。然而,他却在报到前一刻,接到公司单方变更岗位的通知。
故事起源于2024年12月,求职者小李通过招聘平台获得某公司“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岗位的面试机会。通过考核后,某公司向小李发送《入职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载明入职部门、岗位、日期及月薪。基于此明确录用意向,小李推拒了其他工作机会,着手准备入职事宜。
入职前一天,某公司却告知小李原定的“平台直播运营主管”岗位已取消,公司单方将其调整为“视频号运营”。双方协商无果,小李基于不同平台运营逻辑与受众差异明确拒绝变更,公司遂以小李不同意调岗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李认为公司的行为致其错失就业良机并损害其信赖利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载有具体岗位、薪资等核心内容的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要约。劳动者基于此通知产生合理信赖,并为此放弃其他就业机会,双方实际上已进入劳动合同缔结的关键阶段。此时,用人公司即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
本案中,公司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事先已告知岗位可能调整的情况下,于劳动者入职前夕单方变更工作内容这一核心约定,实质上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劳动者的信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构成缔约过失,酌情判决该公司向小李赔偿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该判决。
法官提醒,合同即使未最终签订,但诚信谈判的义务早已开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为了填补合同成立前的责任真空,保护当事人在磋商阶段的信赖利益。用人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在招聘环节占据优势地位,更应严谨慎重,发出的录用通知对自身具有法律约束力,非因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随意撤销或实质性变更,否则应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遇到类似的案件,要务必保存好入职通知书,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沟通相关记录(特别是明确载有岗位、薪资、报到时间等内容的)。还需保留好从原单位离职的证明、工资流水,以及为入职新单位产生的交通、住宿、体检等票据。若遇毁约情形,可至综治中心、法院解决纠纷。
编辑: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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