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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日期:2021-11-06 11:25:55 来源:互联网 热度:660 ℃

(2021年1月8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浑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等水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汇水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源头控制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应急管理公安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管理依照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主体责任。

自治县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应当作为县乡两级河长考核和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行政等职能部门,制定浑江流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浑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浑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有权劝导制止和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污染破坏浑江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浑江流域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提倡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天然湿地,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浑江流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

浑江流域内不得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浑江流域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采取工程生物等治理措施,实施露天开采矿山废弃地闭坑矿山采矿塌陷区等生态环境修复。

第十七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浑江流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从事地下勘探采矿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止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措施。

第十八条 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浑江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防止垃圾污染浑江流域水体。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二十三条在浑江流域内从事旅游和其他用途的船舶,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及时回收残油废油,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

第二十四条 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填埋堆放柴草和生活垃圾;

(二)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

(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四)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丢弃堆放填埋畜禽粪便和畜禽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进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的罚款;擅自放生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放生的外来水生物种,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的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填埋畜禽尸体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浑江流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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