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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0-20 00:18:1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32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由于环保不达标而导致环境风险,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证监[2001]36号)中明确要求,股票发行人对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说明,污染比较严重的公司应提供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目前,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开展了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为预防和控制行业结构性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是一项预防性环保措施,对于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积极协助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做好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在核查工作中,既要考虑企业现实的环保状况,又要考虑长远的环境影响。

二环保情况核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近三年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现阶段生产过程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对环境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以及治理效果评价;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环保情况核查工作要坚持公正廉洁高效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巧立名目,利用环保情况核查之机乱收费谋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不得无故拖延环保核查的时间,要尽力为有关企业服务好,同时把好环保关。对在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中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营私舞弊的行为要坚决查处。

四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要求,给上市公司出具环保情况核查的确认证明。确认证明应由上市公司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办事程序依法办理。上市公司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出具证明,必要时提请国家环保总局协调并出具证明。对于核查工作中不明确的问题,要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工作失误。

五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给上市公司出具证明的同时,应将证明抄报中国证监会并报送我局,以便反映全国工作动态。每年12月,各地应将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情况作出总结,并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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