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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日期:2015-11-01 18:12:2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0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98号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已经2005年7月19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秩序,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指定的考场。无准考证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参加考试。

第五条 除现役军人外,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服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持械参加考试。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15分钟内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

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出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应当使用规定用笔答题或填涂答题卡。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

(二)不得在考场内以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窥探他人答卷(答题卡)或查看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答卷(答题卡);

(五)不得抄袭他人答卷(答题卡)或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七)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除按规定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相应的内容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第十条 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姓名,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提前交卷的,应当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据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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