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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子女跟谁?未成年人意见受法院尊重

日期:2019-09-29 21:45:1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23 ℃

法制网讯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陆世雄 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子女抚养问题,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方调查并认真听取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通过和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案件处理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认可。

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一子欧小某。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争吵不断,原告李某于2010年初便外出打工。今年3月,李某向璧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欧小某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原、被告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为子女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维系住婚姻关系。

调解中,原告李某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调和,自己想要获得欧小某的抚养权。被告欧某则称,李某外出后从未联系过家里,儿子欧小某在李某外出后就一直由自己照顾至今,欧小某身患神经性疾病,经常需要看病就医,自己为给欧小某看病,已经负债累累,现在原告想要小孩,自己绝不同意,同时要求李某必须承担起抚养小孩的义务。

在调解无果后,为查明双方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承办法官两次前往原、被告所居住的社区向社区委员会及周边邻居进行调查。经了解,李某外出后就没有回过家,欧小某一直随欧某居住,欧小某确实身患疾病,长期需要看病治疗。考虑到欧小某已经15岁,有独立想法,杨法官和欧小某进行了一次谈话,谈话中欧小某明确表示,母亲离家后自己一直跟随父亲生活,既然父母决意离婚,自己还是选择继续跟随父亲生活,因为父亲对自己的付出实在太多。

在掌握了进一步的情况后,承办法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法官告知原告,抚养子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身为父母就应对子女负责,欧某对欧小某付出的多,所以欧小某很感激欧某的抚育之恩。欧小某选择继续跟随欧某生活,是欧小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尊重,原告作为母亲,以后应该多看望、关心儿子。听了法官的话后,李某深感惭愧,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会尽到作为母亲的责任。最终李某与欧某协议离婚,欧小某继续由欧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欧小某生活费400元,同时欧小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由李某、欧某各承担一半,李某一次性补偿欧某3万元。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璧山法院高度重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离婚案件中对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适合条件下均会进行通话或谈话,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尊重其意愿,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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