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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未明确拒绝应担责

日期:2019-10-31 15:45:32 来源:法制网 热度:975 ℃

法制网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胡科刚 杨宝红

姜某恒与姜某光均系山东省莒县刘官庄镇某村村民,论起来系同辈兄弟关系。姜某恒平常从事机械维修和运输工作,姜某光在诸城市某镇租赁车间进行经营。

2017年7月23日,姜某光将姜某恒拉回到姜某光租赁的厂房处。饭后,姜某恒自行进入姜某光的车间。此时,姜某光正在接电线插排,当时并没有注意到姜某恒进入生产区,当姜某光发现姜某恒正拿着一把叉帮助工人做示范时,便吆喝姜某恒快出来。姜某恒放下叉朝外走,发现一台机械的传送带上有废料影响生产,便伸出左手想把废料拿下来,结果不慎将左手伸进机械里面将左手臂挤伤。姜某光等人闻讯后将姜某恒救出,姜某恒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姜某恒诉至莒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姜某恒是否系义务帮工争议较大。法院经审理,依法排除了姜某恒故意自伤、到姜某光处进行破坏或窃取商业机密的可能,应当认定姜某恒当天早上从莒县乘坐姜某光的车辆返回姜某光的厂房后,除维修自己的车辆外也自发到姜某光的车间对工人进行示范,并在见到机械传送带上有废料后自觉地伸手去清除传送带上的废料,不慎导致伤害事故发生。虽然姜某光并未主动要求姜某恒对工人进行示范并清除传送带上的废料,但姜某恒确实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履行了义务帮工的行为。因此,对原告姜某恒与被告姜某光之间存在义务帮工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

近日,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光赔偿原告姜某恒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姜某光在事发前一天曾要求姜某恒等人帮忙干点活,但在事发当天姜某光并未主动邀请姜某恒帮忙查验机械故障,其在发现姜某恒进入车间后还大声吆喝,具有一定的劝止情节,但姜某光并未明确表示拒绝姜某恒帮工,对义务帮工人造成的自身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姜某恒在未经姜某光邀请而自觉清除传送带上的废料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和操作不当而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莒县法院酌定原告姜某恒自行承担60%的过错责任、被告姜某光承担40%的过错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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