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4 13:07:08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18 ℃
明知他人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销售,仍为其提供劳务帮助,参与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近日,由江西省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00元。
2012年1月到6月,黄某(已判刑)雇请黑e×××××槽罐车或用自己的赣g×××××槽罐车在九江××燃气公司购买充装部分液化石油气后,再到九江县××液化气公司掺入二甲醚76车次,然后以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卖给永修县××液化气站或武宁县××液化气站。陈某自2011年起受雇于黄某押运槽罐车,主要负责跟随运输液化气的槽罐车装气、卸气、过磅、开票以及连接卸气管道等。在上述76车次中,有11车次系陈某按黄某的吩咐到九江××液化气公司掺入二甲醚并销售。该11车次的销售金额共计612440元。2014年11月17日,陈某主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黄某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并销售的情况,仍为黄某提供劳务帮助,参与销售金额达612440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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