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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受理前成功劝解

日期:2022-04-11 17:45:23 来源:法制网 热度:72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一次行政复议劝解,让山东省济南市的吕女士从“怒气冲冲”转为“高度赞扬”。

2021年5月初,吕女士的手机突然收到几条交通违法通知短信。她去处理违法时,得知其交通违法地均系济南市市中区某社区内同一地点,违法行为均为未按规定路线行驶,且该类违法行为累计已达11次。

原来,吕女士的母亲家在该社区,身患重病独自在家。吕女士每次去照顾母亲时都会途经那段辅道,因不熟悉社区路况,加之晚上视线不好,未看到这段辅道端口设置的机动车禁行标识,导致其在同一地点多次违法。

对该行政处罚不服气的吕女士来到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立案室,申请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一边安抚情绪激动的吕女士,一边当场联系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大队法制科室,对吕女士的交通违法处罚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向交警部门说明吕女士的特殊情况,请其全面考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情节。

在市中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多次沟通协调,吕女士认识到自己确实有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也意识到吕女士违法事出有因,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交警部门经研究决定减轻处罚,吕女士接受处罚并对交警部门严格执法的态度表示赞扬,不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这是市中区司法局创新推行行政复议劝解制度,成功劝解行政纠纷的一个生动实例。自2020年8月推行劝解制度至2022年2月底,市中区司法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13件,成功劝解175件,劝解成功率达42%。

“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有很多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通过释法说理叙情就有可能快速解决行政纠纷。对此,我们创新推行行政复议劝解制度,力争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通过劝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市中区司法局局长史青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了解,针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前(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通过工作人员了解案情,对双方责任作出判断进行劝解,并根据劝解工作需要适时采取行政复议预听证的办法,邀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提前参与,对于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形,复议工作人员帮助申请人厘清时间、精力等非经济成本投入,请申请人认真考虑,是否同意不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指出错误,建议被申请人自行启动纠错程序,并征得申请人谅解;对于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原无争议,只因“多说一句话”而引起纠纷激化矛盾的“斗气型”行政复议申请,对有过激或不当言语一方提出批评,释情说理,引导、督促其承认错误,争取双方握手言和。

“简言之,就是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劝解下,被申请人有错的,自行纠错;申请人有错的,接受处理,使得纠纷在行政复议程序开始之前即化解,从根本上避免将案件拖入诉讼程序。”史青介绍说。

如今,复议调解越来越多被用于行政复议案件中。那么复议劝解与复议调解有何区别?史青给出了答案。

“复议劝解与复议调解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区别。劝解除办结要求的时限更短外,在适用范围上更广泛,处理及处结方式更灵活。”史青解释说,与调解制度相比,劝解制度解决了调解方式因受行政复议法律法规限制而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在时间上,劝解制度适用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受理前,时限最长为5个工作日;在处结方式上,劝解制度中既有双方达成一致和解的情况,也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合情,愿意接受处理而不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

“作为多元纠纷化解大调解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劝解制度既加深了双方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达到法治宣传教育的效果,又增加了双方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增强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史青说,加之劝解方式方法简便易行,也极大地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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