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打破僵局5年行政争议成功化解

日期:2022-08-29 17:45:09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975 ℃

“感谢检察官不厌其烦地与我沟通,为我释法,不仅解开了我的心结,还积极帮我办理司法救助,太暖心了!”近日,持续了近5年的行政争议得到化解,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某旗某村的付某拿到司法救助金后,禁不住一遍又一遍地感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

门店被拆,不满补偿结果提起诉讼

付某夫妻二人在某村村委会前经营着一家50多平方米的门店。2017年,旗政府批复村委会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为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年7月,某村村委会与付某的丈夫签订了回迁协议书。2020年8月,付某起诉至旗法院,请求判令镇政府依法拆除该镇某村文化广场项目的三栋违法建筑。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付某对案涉建筑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付某不服,向内蒙古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仍被驳回。

今年3月,付某不服法院生效裁定,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全面审查法院裁判卷宗以及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申请人就原有门店已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回迁协议,同意以回迁方式补偿后,其与原门店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已无利害关系,其对案涉建筑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得知,除该案外,申请人因对补偿不满,多年来以市、旗、镇政府为被告,多次针对案涉建筑提起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其间,镇政府也与申请人进行过协商,却始终未达成一致,协商陷入僵局。

依法监督,加强释法说理解心结

尽管困难重重,但巴彦淖尔市检察院通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符合重点案件化解条件,该案行政争议有实质性化解的可能。巴彦淖尔市检察院遂积极寻找矛盾化解点,确定化解方向,制定化解方案,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承办检察官为责任人、部门其他人员及下级检察院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化解专班,明确了化解方法和步骤、化解时限及工作要求,运用领导包案及行政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围绕争议焦点,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化解工作。

办案组根据办案需要,调阅了审判机关、相关行政机关的案卷材料,在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的同时,进行充分的调查核实,多渠道深入了解案情。经过前期的调查核实,在实际掌握案涉行政争议的情况下,办案组多次耐心倾听申请人的诉求,多次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打开心结,消除积怨,适度调整利益预期,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与此同时,办案组多次与镇政府进行沟通,消除镇政府与申请人之间的意见分歧。通过各方的不懈努力,申请人的态度慢慢有所转变。

今年6月8日,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分管领导带领办案人员来到镇政府,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进一步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诉求,解决争议化解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当天,在检察机关的协调和镇政府的全力支持下,申请人的回迁补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历时近两个月,该案最终打破僵局,争议双方达成一致。同时,申请人对检察机关和镇政府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和《撤回行政抗诉监督的申请》。至此,该案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化解。

能动履职,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情

解开申请人心结后,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没有结束。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走访调查了解到,申请人多年来将大部分时间精力都用在了诉讼维权上,各项费用开支不小,后来又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胸部等多部位受伤,导致无法正常行走并伴有耳聋等情况,生活困难。为此,承办检察官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随后,申请人向巴彦淖尔市检察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此时,正值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经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后最终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金1.2万元。

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在开展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同时,应更加关注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进一步延伸办案职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转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为当事人解心结、释法结。”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切实把对困难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司法救助措施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传递了检察为民办实事的温暖,有效实现了“三个效果”相统一。

沈静芳 刘彦文 乔羽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0977657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