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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诉法实施1周年:民告官案增9成 官方败诉率升5%

日期:2016-05-28 13:49:32 来源:法制晚报 热度:1510 ℃

2016年5月1日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发布报告显示,一年来该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增加了90.5%。

其中涉部委行政案件增加130%,共有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超过三成是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最终“官方”的败诉率上升5%。

案件梳理

涉部委行政案增130% 34个国务院部门被告

据一中院行政庭庭长齐莹介绍,2015年一中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45件,相当于2013年、2014年一审收案数总和;其中涉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增加130%。包括涉及同性恋话题的范某某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陈某某诉教育部信息公开两案,涉及速腾汽车“断轴门”事件的百余名速腾车主诉工信部、质检总局系列案等。

涉部委行政案件中,共有34个国务院部门涉诉,占一中院辖区国务院部门的72%。案件涉及外汇、银行业监管、新闻采编行业监管等诸多新领域。

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刘某某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决定案,孔某某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处理决定案等。

超三成诉行政不作为 “官方”败诉率上升5%

齐莹介绍,涉部委履责类(行政不作为)案件占比达30.5%,是涉部委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同时,行政行为类型日益多样化,如某公司诉环保部进口货物回函案,肖某诉中国科学院大学不予录取通知书案等。

从审判结果看,2015年,一中院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3.8%,同比提高了5%。其中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19.8%,行政机关实体判决败诉率达35%,涉部委案件行政机关实体败诉率达33.5%。

2015年,有66件涉部委案件系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败诉。如夏某诉银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案;一些案件的审理促进国家部委对全国执法的标准进行了统一,如某公司诉国家质检总局变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多起涉及部委适用法律正确性问题的案件,统一了全国执法标准;住建部针对一中院在叶某诉其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不予许可案中发送的司法建议,对其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并启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工作,该司法建议推动了全国注册建造师管理制度的完善。

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 一人提出175件行诉案

齐莹表示,审理中发现部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应诉意识有待提高。目前仍然存在部分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准备不充分,司法建议不及时回函等现象。

此外,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问题较为突出。涉国务院部门案件中,存在同一原告起诉多家行政机关,或者就同一行政机关的行为反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齐莹提到,有的原告一人就提出175件行政诉讼案,在郑某某诉工信部信息公开案件中,原告一个人就向工信部提出了数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也给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中国证监会向原告张某某、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张某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某某系张某某的配偶,张某某多次与配偶李某某有通讯联系,向李某某泄露了内幕信息。在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张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从事内幕交易。

二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事先告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与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与依据明显不同,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据此认定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门头沟区政府强拆被判赔偿

2012年11月27日,门头沟区政府针对孙某某被征收房屋作出补偿决定书,并于同年11月30日拆除了孙某某所有的房屋。在拆除过程中,门头沟区政府未通知孙某某到场。后孙某某将涉案房屋内的部分物品存放在他处。

2015年1月,一中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门头沟区政府实施的上述拆除行为违法。孙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恢复被拆除房屋以及赔偿室内物品损失、精神抚慰金等。

一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内家具、物品等当属个人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强拆时存放他处未损坏的物品应当返还原告,已损坏的物品被告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由于被告在进行强拆时,未通知原告到场,亦未制作物品清单,故综合本案有效证据,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500元。

征收办未交安置房被判赔偿

王某作为被征收人与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拆迁协议,并据此取得涉案房屋进行安置的权利。但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义务,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王某。

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门头沟征收办委托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王某以门头沟征收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租金损失。一审判决认为: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赔偿租金损失15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一中院判决予以维持。

上午开庭

被罚终身禁入 保荐人告证监会

因被爆出虚增利润等造假问题,2012年,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证监会终止发行股票,该案也被称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案件”。2013年,证监会对为新大地作保的南京证券作出处罚,对保荐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胡冰认为对自己处罚过重,将证监会告上法院。今天上午,这起行政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事件

被媒体曝出造假 保荐人遭证监会处罚

新大地公司主营精炼茶油,业内籍籍无名,2012年4月在创业板预披露,由南京证券保荐。其5月上会通过,成为“茶油第一股”。但仅仅一个月后,《每日经济新闻》发文表示,新大地涉嫌多次造假,虚增利润、隐瞒巨额关联交易,财务造假等等,并称其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股”。随后,新大地和南京证券在2012年7月向监管层提交终止发行上市申请,证监会火速于8月对新大地正式立案稽查。

2013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证监会因新大地案件拟对南京证券给予警告,对保荐人胡冰和廖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和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随后,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

因认为对自己处罚不公,胡冰将证监会告上北京市一中院。

庭审

原告称只做具体工作

并非项目负责人

今天上午9点庭审开始,胡冰亲自应诉,证监会请两位代理人应诉。胡冰诉称,证监会对他的处罚过于严厉,而相同案件的处罚都很轻,因此要求证监会撤销处罚。

对于胡冰的说法,被告证监会的代理人说,“他们没有去实地调查,却在调查报告中写了去实地调查,这是明显的造假”。被告表示,原告存在“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证书”等情形,未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才决定罚款15万元,同时对其进行市场禁入的处罚。被告作出的处罚都有法律依据。

对此胡冰不认可,他表示自己不是南京证券负责新大地项目的负责人,“我只是一个普通的员工,我负责某项具体工作,对一些材料进行审核。但在项目组中有项目组组长总负责,我只是做一些具体工作。”胡冰说。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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