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14 19:19:3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820 ℃
近日,江西省泰和县法院就江西省泰和县检察庭院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某某、李某某、周某兴共同贪污案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3年10月始,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能源发电分公司在泰和县水槎乡成立钓鱼台风电工程项目部,该项目部在水槎乡浪川村征用了部分土地。在上述征地过程中,原水槎乡浪川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原村主任李某某、原村报账员周某兴,利用协助泰和县水槎乡政府从事征地的职务便利,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欺骗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56400元。其中,周某某、李某某各分得18300元,周某兴分得17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周某兴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补偿款5640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赃,根据社会调查反映,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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