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28 23:07:10 来源:正义网 热度:2616 ℃
为牟利违法私自修建公路,并雇用村民征收过路费。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海涛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张海涛以前是咸阳市石何杨村村委会主任,2013年8月,他和其他人一起共同出资,承包该村一组在渭城区一处25.57亩的农村集体土地。同年10月左右,张海涛等人了解到渭城区朝阳四路正在施工建设,全线封闭,禁止车辆通行。他们由此看到了“商机”,决定在共同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修一条简易路,并拦路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路修好后,他们开始雇用村民在路上设立收费点,收取过往运输车辆每车每次10元的过路费。后来,又通过出售所谓“通行证”,向过往的车辆司机收取费用。2014年3月底,张海涛等人转而采取包月形式,收取部分过往车辆每月4000元的过路费。直至2014年4月初,合计收取过路费13.95万余元。
检察机关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非法牟利,认为“在自己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己掏钱修路,自己应该受益”,通过为周边运营车辆提供通行便利,获取非法收益。该收益与是否“自己掏钱修路自己受益”不具有对应性,其行为必然给附近正常绕行的通行车辆构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严重违反国家公路管理制度,扰乱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了收费公路经营者的利益,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行为,基于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应当认定为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条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海涛等人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修一条简易公路,并在路上设障向过往车辆收费,非法经营额13.95万余元,违反了公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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