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10 15:33:00 来源:正义网 热度:2192 ℃
吴某系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原主任,2011年8月开始,吴某将公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供出差使用不还,并用公款购买私人停车位。近日,因涉嫌贪污罪,吴某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受审。
吴某,女,现年57岁,2008年3月,吴某被任命为柳州市城中区征地拆迁办主任,2011年2月11日被免职后至同年8月,吴某仍负责拆迁办全面工作,2012年8月退休。在负责拆迁办的工作过程中,吴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存放城中区政府发给征地办的办公经费。该银行卡由拆迁办报账员兼吴某的司机董某(另案处理)保管。
公诉机关指出,2011年8月,吴某要到外地出差,便要求董某从上述银行卡中提取5万元公款到吴某另外的个人账户供吴使用,之后,吴某未将上述钱款返还。2011年8月16日,因个人购买车位需要,吴某又指示董某将6.5万元转给吴某供其购买车位;之后,董某自己也从上述账户中转走6.5万元供自己买车位。2012年7月,吴某将卡中剩余的3000余元用于个人开支,没有给予返还。经查,吴某三次侵占公款为18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吴某及其辩护人当场表示认罪,但对于贪污数额的认定,他们持有不同意见。吴辩称,公诉机关指出的第一笔款项5万元,是董某给其的加班费,她认为这是单位对自己的照顾。
此外,吴的辩护人认为,对于董某转入其私人账户用于买车位的6.5万元不应计入吴某的犯罪数额内,因为当时董已担任征地办副主任,备用金完全在其支配范围内,属于董的个人行为,法庭审理的过程没有表明其与吴某有协商的事实;加班费的5万元同样不应该计入吴某的犯罪数额,吴某没有主观故意。吴某的犯罪数额应该是6.8万余元。在量刑上,吴某坦白了车位费问题,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案发后,吴的亲属主动退还赃款11.8万余元,悔罪态度较好。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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