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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擅自转账68万元给“第三者”配偶起诉追回获支持

日期:2026-09-18 17:02:25 来源:法制网 热度:5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吴均 乔慧子

婚内擅自转账给“第三者”,配偶作为财产权利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认定转账行为无效,全额返还。

陈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家庭、积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与婚外异性张某发展不正当关系,其间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张某赠与款项,累计金额达68万元,部分转账备注“爱意款”“生活费”等。

王某偶然发现丈夫的转账记录后,多次与陈某、张某沟通要求返还财产,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王某将陈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张某全额返还6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68万元款项均产生于陈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证据证明款项为陈某个人婚前财产。陈某在未征得配偶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家庭美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赠与他人大额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陈某对张某的68万元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全额返还案涉款项。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财物,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法律明确认定此类赠与行为无效,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该权利不受夫妻是否离婚的影响。同时,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大额赠与,不属于善意取得,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即便双方存在互转款项的情况,法院也会在扣除合法往来款项后,判决返还剩余全部赠与金额。

编辑:梁梦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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