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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骂人“狗腿子”,法院判了:公开道歉!

日期:2026-10-15 15:02: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6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孟龙威 王宁

小区业主微信群本是邻里沟通、公示信息、共议小区公共事务的便民平台,是维系邻里关系、共建和谐小区的重要纽带。但现实中,部分居民因琐事争执将公共微信群当作情绪宣泄场地,随意发表过激、贬损他人言论,引发邻里矛盾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小区业主微信群口角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明确网络公共空间言论边界,厘清邻里维权与言语侵权的法律界限,为广大市民规范网络言行、理性处理邻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此案原、被告均为某小区业主,同属某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2026年5月某日,小区业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公示被告李某持有小区4000元公共收益款项尚未完成交接。业委会成员在涉案业主微信群公示该会议纪要后,群内业主纷纷围绕小区物业、消防及公共收益问题展开讨论。

原告王某为维护全体业主公共权益,多次在群内@被告,礼貌询问该笔公共收益的交接事宜。面对原告的合理质询,被告李某未正面回应问题,反而在拥有400余名成员的业主群内,使用“狗腿子”“你算什么东西”等贬损、羞辱性语言公然指责、嘲讽原告。原告随即予以反驳,双方在微信群内发生言语争执,邻里矛盾瞬间激化。

原告认为,被告在数百人的公共业主群内公然侮辱、贬损自己,导致自身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受损,造成严重精神困扰,已构成名誉侵权,遂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审判团队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基于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合法合理质询公共收益交接事宜,属于业主正当监督行为。被告李某面对合理质疑,未理性沟通,反而率先使用侮辱、贬损性词汇在数百人公共微信群内指责原告,言语明显不当,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应当对原告赔礼道歉。但同时,原告在争执中亦有反驳与嘲讽言论,双方发言整体属于口角范畴,尚未达到侮辱及人身攻击的严重程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某小区微信群内对原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李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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