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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班列货物运输暂行办法

日期:2016-06-22 01:17:35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16 ℃

铁运[1997]31号

铁道部

1997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开行"五定"班列(以下简称班列),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运输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班列货运营业的车站,班列的车次开行日期和发到时刻,班列的价格由铁道部在班列时刻表和价格表中公布(见附件一)。

第三条 班列办理整车集装箱和零担(仅限一站直达)货物,但不办理水陆联运军运后付超限限速运行货物和运输途中需加水或装运于途中需加冰加油的冷藏车的货物。

第四条 托运人要求使用班列运输货物时,应填写铁路货运运输服务单(见附录二)一式二份,车站按本站货物办理种类在货运营业窗口受理,不得指定托运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条 车站在班列的货物运单货票和货运票据封套右上角加盖“班列”红色戳记(长方形40 mm * 20 mm)。

第六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各种费用,必须执行铁道部公布的班列价格表,除此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它费用。车站应将班列价格表中与本站有关的内容在营业场所公布,并按此报价。

第七条 托运人在一个班列中的货物达到一定车数的,按不同比例给予优惠。托运人长期固定使用同一班列的,可以租用班列车位或全列。优惠与租用班列由车站办理,班列优惠和租用试行办法见附录三。

第八条 班列不能按期开行的,发站应事先公告,公告前已接受订单的,应通知托运人。班列运输受阻,不能在运到期限内到达的,到站应公告。班列中的车辆因故在途中扣下的,到站应通知收货人,说明扣车原因。班列运输的货物,运输途中不能办理变更。

第九条 班列运输货物的运到期限按列车运行天数(始发日和终到日不足24h的均按一天计算)加2日计算,运到期限自该班列的始发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到站在运到期限期满日前因承运人责任不能交付货物的,由到站在交付的同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每逾期1日为快运费的50%;自第3日起(未收快运费的自第1日起)按《铁路货运运输规程》第37条计算。

第十一条 铁路货运运输服务订单是运输服务合同或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运输服务订单一经签订,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应承担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承运人不能按期提供运输或服务,或托运人未能按时将货物备妥于约定地点的,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运输落空的,零担和1t集装箱每批10元,5t和10t集装箱每箱10元,整车和20ft40ft集装箱每车50元;服务落空的违约金有铁路局制订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按定事项按《铁路货物运输规定》办理。本办法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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