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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日期:2021-02-24 14:51:52 来源:互联网 热度:638 ℃

(2005年12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悉。

第五条 市政府公告的形式:

(一)《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汕头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汕头电视台汕头有线电视台汕头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专栏(频道);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

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市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全文刊登。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规章的生效日期应当在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30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标准文本,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发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发布机关可以印制适量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

第十一条 除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报》还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市政府工作报告,汕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预(决)算报告和决议;

(二)重要政府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摘要;

(四)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市政府秘书长认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审查的,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发布的公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

(三)市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刊登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由制定机关提供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设立《市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刊发文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呈批等工作。

《汕头日报》编辑部负责《市政府公报》的终审工作,包括排版校对印制等工作;汕头经济特区报社负责《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公报》在《汕头日报》设立专版,不定期发行,并汇编成专辑。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公报》每月专辑发行实行免费发送和按成本价格出售的方式。免费发送的范围为: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市纪委监委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市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汕头警备区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汕单位驻汕部队;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汕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公共图书馆档案馆;

(五)市政府办公室决定发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以及个人需要《市政府公报》的,可以从《市政府公报》编辑部或其指定的发行点以成本价格购买。具体成本价格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报》发布或刊登的文件可以复印,第六条规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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