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24 12:48: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2167 ℃
国函[2006]17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赣府文[200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南昌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迁至南昌市东湖区新府路。搬迁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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