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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1-03 20:55:06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65 ℃

建办标函[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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